




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《财务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16502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发〔2015〕44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财审处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《财务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发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5-10-31 |
各设区市、韩城市、杨凌示范区交通(运输)局、厅直各单位:
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、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财务、审计专家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的作用,经省厅研究,制定了《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执行中有什么问题,请及时报告省厅。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5年10月30日
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
财务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务审计专家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的作用,提高全行业财务、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,陕西省交通运输厅(以下简称省厅)决定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专家库(以下简称专家库)。为规范专家库的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、使用和管理等。
第三条 省厅成立专家评审小组(以下简称评审小组),评审小组由厅人事处、法规处、财审处、建设处、科技处及监察室负责人组成,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厅财审处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,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省厅专家库,以独立身份参加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,按照资质分为资深专家和一般专家;按照专业分为财务管理专家、评审专家、审计专家、会计核算专家、资产评估专家等。
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与管理
第五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、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能够认真、客观公正、廉洁地履行职责;
(二)熟悉财务、审计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(三)愿意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援助以及参加专项工作,同意本办法并接受管理的;
(四)长期在交通行业所属单位工作,以及从交通行业单位退休不超过5年的财务审计人员,曾经对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;
(五)身体健康,能够承担相关工作。
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专业条件:
(一)资深专家: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,在财务、审计或评审等领域从事管理、应用工作10年以上经验,熟悉财务、审计、工程、资产管理、招标评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等,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;
(二)一般专家: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,从事财务或审计等工作5年以上,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,精通某一专业业务(如财务管理、会计核算、审计、资产管理、税收、金融、经济法律等);
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方式:
(一)单位推荐。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,统一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,按要求填写《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专家推荐表》,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,经审核后入库;
(二)自我推荐。符合条件的个人,也可直接向评审小组领取并填写《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专家申请表》,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,经审核后入库。
相关材料包括:工作简历,学历证明及专业资格证件、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、获奖证书、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;
(三)审核认定。 评审小组对各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,确定入选专家名单,经公示后由评审小组组长签发专家聘书。
第八条 专家库的使用:
(一)专家库实行“集中管理、分类使用”的管理办法。资深专家主要承担规章制度的起草、课题研究、技术咨询、招标评审、项目管理、经济评价、重大项目审计等工作;一般专家负责开展专项财务检查、专项审计、资产管理、培训及业务咨询等工作。
(二)省厅及行业内各单位在开展财务、审计等相关工作,需要专家给予技术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时,由用人单位向厅考评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《陕西省交通运输行业专家使用申请表》,厅考评小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协调安排专家。专家的劳务报酬由申请单位支付。
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:
(一)专家的遴选采取随时申请、定期选聘的方法。凡符合条件的人员,可随时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,经审核后定期录入专家库;
(二)在库专家信息每2年更新一次。评审小组每2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,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;
(三)资深专家人员可随时调整。在聘用的一般专家中,对其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的,经评审小组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;
(四)对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,可随时退出专家库。
第十条 评审小组建立专家考评制度,听取有关单位对专家业务水平、工作能力、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。对考评优秀的,给予适当的鼓励并颁发《荣誉证书》。
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评审小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:
(一)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相关活动;
(二)无正当理由,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相关工作或中途退出工作;
(三)违反相关规定,损害国家、单位或个人利益的;
(四)由于健康等原因,不能继续承担有关工作。
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:
(一)自愿申请加入、退出专家库;
(二)独立开展工作,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;
(三)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;
(四)在开展工作时要求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相关资料,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等具有知情权;
(五)受邀参与省厅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活动;
(六)省厅在干部的培养、选拔,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、聘用中,将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专家;
(七)交通运输系统会计领军人才从专家库中选拔推荐;
(八)优先获得省厅安排的科研课题;
(九)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。
第十三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:
(一)接受省厅委托,提供行业政策、相关法规制度研究、行业监督、财务检查、审计、绩效评价、项目评审、技术咨询等多方面的工作成果,并服从统一调配;
(二)遵守职业道德及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;
(三)客观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地提出有关意见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;
(四)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;
(五)技术咨询、项目评标等工作中按相关规定遵循回避制度;
(六)积极、认真、按时完成省厅委托的各项工作;
(七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。